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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見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警報器聲,不避讓者,吊扣駕駛執照三個月
2011
10/17
20:18
曲天佑
台東縣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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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17 20:18
曲天佑 台東縣 報導

交通部新修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處罰條例第45條第2項,於100年8月1日起「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避讓者,並吊扣駕駛執照三個月」。

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單車道路段,應即減速慢行、向右緊靠道路右側避讓,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在劃分快慢車道以上路段,與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同車道的前車,應立即向相鄰車道或路側避讓,相鄰車道之車輛應減速禮讓,並作隨時停車準備,民眾落實遵守交通安全規則,以維護交通安全及順暢。

上傳時間:2011-10-17 20:18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曲天佑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