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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撞肇事逃逸,警方依法舉發
2011
10/14
20:31
鄭文琳
澎湖縣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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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14 20:31
鄭文琳 澎湖縣 報導

澎湖縣馬公市於日前發生1起機車駕駛自撞人行道路燈,肇事者將機車留於現場,逕自逃逸案件,經馬公分局交通分隊通知車主到案說明,釐清肇事原因後,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舉發。

日前何姓駕駛人駕駛重機車,由中正路南向北行駛,自撞路旁人行道路燈燈座,而肇事騎士未處理就擅離現場。案經路人報警後,警方到場測繪、採證,現場只留下肇事機車,警方秉持還原真象,及為民服務精神,循線追緝,為釐清肇因及駕駛人,通知該機車車主到案說明,何姓車主坦承因當時剛下班精神狀況不佳,又恐家人發現而不敢報案,全案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前段舉發。

馬公分局分局長張泰賓表示,肇事逃逸屬於重大交通違規,汽(機)車駕駛人發生肇事,無論原因為何,應依規定做適時之處置,如救護傷患、通報警察機關及不得駛離現場等。若違背上述任一義務者,皆屬該條文之「逃逸」行為,按情節最高處罰新臺幣九千元罰鍰,並吊銷駕照。若因而致人於死,吊銷其駕照後,不得再考領,同時應負刑法及民事賠償之責任;同時他也呼籲民眾,隨時注意用路安全,並且要有正確路權觀念,及勿酒後駕車,駕(騎)車前後座均應繫安全帶(戴安全帽),當不幸發生交通事故時,在警方尚未到達前,千萬不要逕自離開現場,並盡可能保全現場,切勿以身試法或心存僥倖,以保障自身權益。

上傳時間:2011-10-14 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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