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大舞台戲院,高雄市政府文化局今日祭非常手段,緊急邀集文資委員成立暫定古蹟處理小組現勘,並在尊重94、95年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未指定為古蹟與歷史建築決議的前提下,將大舞台戲院指定為暫定古蹟。
大舞台戲院列為暫定古蹟後,依法應於6個月內提報高雄市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完成審查程序,但必要時得延長6個月。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暫定古蹟視同古蹟,所有權人若任意破壞,將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大舞台戲院是否列為古蹟或歷史建築,文化局曾於94年5月5日、95年4月17日兩度提請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審議,但因其於1947年起建,後遭逢火災於1980年再度修建,現有建物並非原貌;且又屬私人建物,所有權人並無意願,故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應尊重文化資產所有人之權益及意願」之規定,未予通過。但文化局認為大舞台戲院是一棟具有城市發展紋理與市民生活共同記憶的建築,期待能與所有權人溝通,朝向活化利用的方向發展。
近日大舞台戲院遭破壞,劉富美、謝榮祥與陳坤崙三位文資委員今日受文化局邀請進行現勘,委員們一致認為大舞台戲院遭遇正立面山牆遭受拆毀之緊急狀況,決議將大舞台戲院列為暫定古蹟,取得視同古蹟的法律地位,若再發生破壞情事即可移送法辦。
文化局表示,暫定古蹟是非常手段,過程須審慎嚴謹處理,因為多次連繫所有權人未果,為爭取協商空間,在不得已且緊急狀況下才予指定,暫定古蹟仍須儘速召開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追認。
文化局強調,將大舞台戲院指定為暫定古蹟,是希望爭取與所有權人協商及凝聚共識,共同討論兩全其美的活化利用方式,以保存城市發展紋理及市民共同記憶。文化局今日也與所有權人代表薛先生連繫上,達成初步協議,在指定為暫定古蹟期間,雙方就活化方式共同討論,在文化保存與開發間尋求共識。
文化局說明,文化資產保存方式多元,位於新北市九份的昇平戲院甫於近期整修重新開幕,其保存歷程之重要關鍵在於民間將建物捐贈給政府,再由政府出資整修後交由黃金博物館營運,說明了未具法定文化資產地位的建物,經由民間與政府的共同努力,可朝向更具活化彈性的方向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