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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府財政處提醒民眾 酒類不得以電子購物方式販售
2011
10/06
20:29
天眼日報記者
鄭文琳
澎湖縣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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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06 20:29
天眼日報記者 鄭文琳 澎湖縣 報導

澎湖縣府財政處表示,現今網路交易日趨多元,各種物品紛紛透過網路買賣所在多有,但是考量酒品之特殊屬性,民眾或業者如以網路之購物或拍賣平台販售酒類,因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將觸犯菸酒管理法之相關規定。

縣府財政處進一步表示,按菸酒管理法第31條第1項規定,酒之販賣,不得以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等方式為之。違反規定者將依同法第57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至5萬元以下之罰鍰。另外,財政部100年10月3日台財庫字第10003518140號令釋示:「酒之販賣,如係將型錄置於實體店面之電子機台,該電子機台及其後端服務平台之網路皆屬封閉系統,消費者於店內瀏覽操作後,於店內付款取貨時均有店員可辨識購買者年齡,始能完成購買,此種購物方式尚非屬菸酒管理法第31條第1項所稱之電子購物。」財政處併予說明以廣為周知。

縣府財政處強調,有鑒於網路交易日漸活絡,但考慮酒品不是任何人皆可以購買,故遂有上述法令規定,請民眾與業者配合遵守。

上傳時間:2011-10-06 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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