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民第一分局十全所與哈爾濱所於100年10月02日00時50分共同執行臨檢勤務時,發現陳姓男子(61年次、業臨時工、有竊盜、妨害自由、恐嚇、懲治盜匪、公共危險、詐欺等前科)涉嫌持用他人證件冒名供警方查證,但陳嫌半年前也曾被十全所查獲竊盜案,因而當場識破,進一步查證該證件來源,發現係黨姓被害人遭竊物品,警方因此將陳嫌帶回所調查,調查後發現陳嫌除涉嫌竊盜外,且持被害人之信用卡盜刷多筆消費金額。
經調查,陳嫌於100年9月20日14時30分許至苓雅區被害人的窗簾公司內假裝向店員詢問窗簾價格及質料,伺機行竊被害人放置店內之皮包,得手後持皮包內之信用卡,前往高級汽車旅館盜刷金額新台幣7200元、鐘錶店盜刷2筆金額各新台幣20000元購買手錶、戒指,後來意猶未盡又持另一張信用卡到洋酒專賣店盜刷新台幣7900元購買高級洋酒2組。被害人是在銀行發送簡訊通知後,才發現遭竊並立即掛失,阻止嫌犯繼續盜刷。
對於竊盜及盜刷信用卡之犯行,陳嫌到案後完全否認,僅供稱被害人之證件是於遊藝場廁所內撿來的。對於嫌犯之矢口否認,警方向當初受理報案之派出所及店家調閱相關資料及監視器畫面,以及請竊盜案發生地店員、盜刷案商家之店員等到所指證協助調查,因陳嫌身材壯碩,且臉部皮膚猶如月球表面佈滿坑疤,所以證人都能清楚指認陳嫌,其中特別的是,汽車旅館櫃檯人員向警方表示陳嫌盜刷得手當時,可能過於興奮,竟然當眾手舞足蹈跳起舞來,令櫃檯人員特別有印象。然而,陳嫌面對警方出示之監視器畫面及證人指證,竟仍猶不知悔改,繼續辯稱未涉案,否認到底。本案當場查獲陳嫌持有贓物,且調閱相關監視錄影畫面,以及相關證人指證歷歷,訊後,警方仍依涉嫌竊盜、偽造文書罪嫌將陳嫌移送法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