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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完罰鍰後,可以再回復原有駕照,已嘉惠4,952位駕駛朋友
2011
09/27
22:18
林永明
高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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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27 22:18
林永明 高雄市 報導

高雄市監理處表示,85年7月1日至95年6月30日的10年內,駕駛人因交通違規罰款未繳被易處註銷駕駛執照者,可在民國102年9月1日前繳清罰鍰,就不必重考駕照,只須申請核發駕照即可。這項措施實施已滿3年,高雄市監理處已受理4,952件被易處註銷駕照者申請核發駕照的案件。

高雄市監理處表示,上述措施只限於單純罰鍰未繳被易處吊扣駕、牌照而仍不辦理,最後被易處逕行註銷駕、牌照的情形。有一些違規的情形,例如酒醉駕車,已經在條文中明訂除罰鍰外還併予吊扣或吊銷駕照,應吊扣者未辦理吊扣則轉為逕行註銷,這種情形就不適用,駕駛人仍應重考。

除了職業駕駛人因必須定期審驗故應辦理體檢外,重新申領普通汽車駕照或機車駕照,雖在申辦時填寫駕駛執照登記書,即通稱的體檢表,但不必辦理體檢。高雄市監理處呼籲有意適用該項新法的駕駛人,把握這項規定的5年適用期間儘速申請。

上傳時間:2011-09-27 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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