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宣導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列冊管理政策目的,瞭解未辦繼承登記之原因,並主動協助繼承人申辦繼承登記,以增進地籍資料之正確性,俾利地籍管理及活化土地利用,達成地盡其利,地利共享之政策目標,茲訂定「屏東縣政府所轄各地政事務所協助民眾辦理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案件實地訪查作業要點」。
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繼承人占有或第三人占有無合法使用權者,於標售後喪失占有之權利;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租賃期間超過五年者,於標售後以五年為限」,為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前段訂有明文。為建全地籍管理,保障民眾權益,特訂定「屏東縣政府所轄各地政事務所協助民眾辦理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案件實地訪查作業要點」,由本縣各地政事務所於公告當年轄區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案件期滿後,辦理實地訪查,其對象為設籍於本縣之繼承人為主。
地政處表示,為健全地籍管理,促進土地利用,特擬定此一便民服務措施,由地政事務所同仁主動與繼承人聯繫,於取得同意受訪後,排定時程實地訪查,訪查作業完成後,將訪查結果作成成果分析報告,以作為擬訂相關政策之參考。
有關本項便民服務作業要點,可至縣府地政處網頁-便民服務-法令檢索-自治法規區下載參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