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 入

加入最愛
雲林縣碳費徵收自治條例遭中央駁回,縣府將聲請大法官解釋
2011
08/31
21:05
天眼日報記者
方宜玲
雲林縣
報導
分享
瀏覽 (308) | | | |
2011-08-31 21:05
天眼日報記者 方宜玲 雲林縣 報導

全國首創「雲林縣碳費徵收自治條例」,遭中央政府以「非地方自治事務」及「開徵於法無據」等理由駁回,蘇縣長表示,縣府基於「回饋法制化」及「環境修補」的精神,努力爭取碳費徵收條例能夠實施,無奈遭到中央打回票,令人遺憾,將聲請大法官解釋。

蘇縣長指出,南瑪都颱風來襲之際,中央基於幼小孩子須人照顧為理由,積極推動「照顧假」,可謂「苦民所苦」,但雲林鄉親長期忍受空氣污染的危害,卻得不到中央的重視與照顧,希望中央能以推動「照顧假」的心情,認真看待「碳費徵收自治條例」,才是在照顧雲林鄉親。

雲林長期飽受環境的污染,創造國家GNP亮麗數字,數百億稅收上繳中央,卻讓鄉親承擔全國1/4二氧化碳排放量,蘇縣長強調,中央統籌分配款無法彰顯照顧地方的政策,希望中央能提出照顧雲林的對策,就能解決碳費的問題,而非一昧在「二氧化碳屬於跨區域性環境污染」等文字上打轉。

環保署認為溫室氣體法案尚未立法,地方所定碳費徵收自治條例,於法無據,對此,行政處長盧政遠表示,碳費徵收條例是依據大法官釋字426及593號解釋來訂定,自屬有據,而中央溫室氣體法案尚未立法,是中央行政怠惰,與地方無涉,加上中央將碳費歸屬於憲法第111條全國一致性的事項該部分仍有諸多疑義,須透過大法官統一解釋法令。

另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2項規定,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縣府乃基於應益、量能、受益者付費、使用者付費及污染者付費等原則,為課徵碳費的依據。

雲林境內有29家為二氧化碳排放量高的工廠,長期污染地方的環境,而縣府所訂定碳費徵收自治條例,並非針對單一企業,而是希望透過課徵碳費的方式,讓企業在進行投資生產中,能降低碳排放量及善盡企業責任。

上傳時間:2011-08-31 21:05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方宜玲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