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即日起至101年1月31日止,加強宣導民眾週知「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之規定,使民眾養成正確繫安全帶及幼童乘坐安全之習慣,以確保同車乘客之人身安全,宣導重點如下:
一、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第31條第1項: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1,500元罰鍰。但計程車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有關其安全帶之正確使用、實施方式、因特殊事由未能依規定繫安全帶之處理、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二、第31條第2項: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違反前項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但計程車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
三、第31條第3項:小型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處駕駛人新臺幣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
仁武分局為達執行成果,將於實施交通違規取締時或民眾各種集會活動場合加強宣導,仁武分局分局長張博文再次呼籲,『安全帶上身、平安保一生』,希望民眾要配合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