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即日起至101年1月31日止,加強宣導民眾週知「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之規定,使民眾養成正確繫安全帶及幼童乘坐安全之習慣,以確保同車乘客之人身安全,宣導重點如下:
一、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應依規定繫安全帶。
二、小型車附載幼童應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幼童』是指年齡在四歲以下,且體重在十八公斤以下之兒童。應依下列規定方式安置於安全椅:
(一)年齡在一歲以下或體重未達十公斤者,應安置於車輛後座之嬰兒用臥床或後向幼童用座椅。
(二)年齡逾一歲至四歲以下且體重在十公斤以上至十八公斤以下者,應坐於車輛後座之幼童用座椅。
(三)如因幼童體型特殊顯無法依規定使用者,得選用適當之安全椅。
三、4歲至12歲以下或體重逾18公斤至36公斤以下之『兒童』,應搭配使用符合國家標準幼童用座椅或學童用座椅。
四、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罰駕駛人,但計程車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
仁武分局為達執行成果,將於實施交通違規取締時或民眾各種集會活動場合加強宣導,仁武分局分局長張博文再次呼籲,『安全帶上身、平安保一生』,希望民眾要配合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