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務局目前辦理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及工程品質管理業務,依據近來施工查核結果所發現之常見缺失統計及問題癥結所在,為有效提升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共工程執行能量及採購效率,並協助非工程專業機關人員加強訓練,增加基層人員對委託監造及承攬廠商履約管理之能力,以減少工程執行爭議,近期陸續辦理「提昇公共工程品質及履約管理教育訓練」系列課程,除了本(12)日的工程採購契約及技術服務契約製作課程,後續還包括公共工程履約管理、施工查核常見缺失分析及預防、監造計畫及品質計畫之撰寫及審查、工程採購履約爭議處理及案例解說...等課程,所聘請的講師都是一時之選,也期望藉由一系列訓練課程讓參訓學員在業務執行方面能受益良多。
公共工程大都以招標及透過契約承攬方式來進行,並以工程採購及技術服務契約作為簽訂者彼此間權利義務的文件,契約雙方之爭議或糾紛之解決,亦以所訂契約為依據。採購契約內容主要是依公告之招標文件而訂定,因此,妥訂招標文件及契約內容實屬至要。
機關指派之工程監工人員或監造單位(含機關委託技術服務之監造廠商),代表機關監督廠商履行契約各項約定應辦事項,並反映問題及協調解決施工障礙,同時接受相關上級或其他第三者查核督考之改正建議;廠商履約人員則應本著自主品管之精神,並在監造單位督導下確實完成契約規定事項。故機關監工人員及廠商履約人員均應熟諳採購契約內容,充分明瞭工程施工規範、施工計畫、作業程序及應遵循之相關法令規定,並落實執行以減少爭議,俾使工程得以順利進行如期完成。
實施履約管理之目的,在促使公共工程於有效的管理作業下,機關及廠商均能善盡契約責任,使工程得在預定期限內、依契約規範品質、並在原預算額度內如期如質完成,以發揮其預期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