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 入

加入最愛
持憑由外國製作之證件辦理結婚登記者應先經驗證或複驗
2011
08/12
21:46
天眼日報記者
鄭文琳
澎湖縣
報導
分享
瀏覽 (323) | | | |
2011-08-12 21:46
天眼日報記者 鄭文琳 澎湖縣 報導

依據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3條及第14條規定,結婚登記應持憑證明文件正本辦理。提出之證明文件,係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我國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

澎湖縣政府民政處提醒鄉親,持憑在國外作成並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文件辦理結婚登記時,如相關法令有明文規定須經外交部複驗,或因文書驗證貼紙有增刪塗改且未經駐外館處加蓋校正章者,須先經外交部複驗後,始能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上傳時間:2011-08-12 21:46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鄭文琳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