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環保局、經發局、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內政部警政署環境保護警察隊第3中隊於日前共同查獲廢潤滑油回收業者未經登記於本市燕巢區私設廢潤滑油貯存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4款規定,環保局當場依法告發。
環保局於日前會同經發局、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內政部警政署環境保護警察隊第3中隊至高雄市燕巢區一處偏僻地點稽查,發現一處疑似由業者所設置非法露天貯油區,經查該處堆置數十桶貯油桶及數座貯油槽,現場稽查人員立即針對貯油桶及貯油槽內不明油品進行查驗,判定貯存油品為廢潤滑油。
另經查該業者雖為已登記之廢潤滑油回收業者,惟當初該業者向市府辦理登記時未申請設置廢潤滑油貯存場項目,故該業者未經登記私設廢潤滑油貯存場,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4項暨授權訂定「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規定,環保局表示將依法撤銷該業者領有之登記證,並將針對於該非法貯油區作進一步調查,已查明是否有其他污染情形發生。
環保局強調,廢潤滑油為行政院環保署公告應回收廢棄物項目之一,具有可回收、再利用之經濟價值,依規定廢潤滑油回收業者資本額達150萬以上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市政府辦理登記,如有設置廢潤滑油貯存場,則應符合環保署公佈「廢潤滑油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必須設置不透水地面、截流設施、圍籬、及設置貯存專區,貯存地點、容器、設施應經常保持清潔完貯存地點、容器、設施應經常保持清潔完整,不得有溢出、洩漏、散發惡臭、污染地面及積水等情事,貯存桶堆置高度、範圍也有一定規範,也必須設置消防設施、遮雨設備、避雷設備或接地設備,經市府審核檢查通過後,才會發登記證給業者,業者領取登記證後則需按季向環保局申報營運量,並接受環保局定期稽查。
環保局表示,本案違規業者於93年間辦理登記,並切結無設置廢潤滑油貯存場,現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規定,依法得撤銷其登記證,並應限期清除所有堆置廢潤滑油及相關設備,若因廢潤滑油洩漏、溢出而污染週邊環境,將追究業者相關責任,環保局將進行後續追蹤調查,環保局並呼籲高市廢潤滑油回收業者應遵循法令,莫存僥倖心態,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