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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輕廠區停工期間 雲縣府:不得違法實施無薪假
2011
08/04
22:13
天眼日報記者
陳文章
雲林縣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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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04 22:13
天眼日報記者 陳文章 雲林縣 報導

雲林縣政府為了照顧六輕廠區員工生計,要求麥寮廠區內各企業雇主,於工廠停工檢修期間,應依法核實給付勞工薪資,不得違法實施無薪假或短發薪資。

勞工處表示,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7條規定:主管機關及檢查機構對於各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得實施檢查。其有不合規定者,應告知違反法令條款並通知限期改善;其不如期改善或已發生職業災害或有發生職業災害之虞時,得通知其部分或全部停工。勞工於停工期間應由雇主照給工資。另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以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年5月11日台八三勞動二字第35290號函:停工原因如係可歸責於雇主,而非歸責於勞工時,停工期間之工資應由雇主照給,歸責於雇主之停工,工資自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勞工處指出,縣府已於今(100)年8月2日以府勞動字第1001504152號函、第1001504153號函及第1001504154號函請釋示勞委會,除要求六輕廠區工業道路上共用管線相關檢查及規範列入勞動檢查機構稽查之重要項目外;另外多次火災而遭勒令停工之廠區及六輕自主宣布停工廠區,為了保障勞工工作權利及無薪休假發生所衍生勞資糾紛問題,也向勞委會請釋,以確保勞工在停工期間的生計。

勞工處強調,六輕建廠至今已十多年,目前廠區內管線或設備面臨老舊必須緊急汰換更新,縣政府將配合勞委會中檢所要求六輕針對各共用管線進行自動檢查及改善措施,並對全廠區老舊管線加速予以淘汰及更新。

另外本府將派勞安專責人員及勞動基準檢查員對六輕停工之廠區進行勞動條件工資、工時檢查及勞工安全衛生檢查,督導六輕在企業責任上應確保廠區員工及承攬商作業安全及健康保障。

上傳時間:2011-08-04 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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