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視障者就業類型限制多,工作機會少,不易尋求工作,因此大部分視障者選擇從事按摩工作。而於民國97年10月31日大法官釋字第649號做出限制非視障者不能從事按摩業為違憲之解釋,至遲3年後失效。期限將至,開放明眼人按摩後,將壓縮視障者的工作機會,影響甚鉅。因此,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特別定訂「視障按摩業者穩定就業及職場協助補助要點」,以協助視障按摩業者繼續從事按摩工作,穩定其就業。
上述要點補助對象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視障者,並須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中華民國(以下同)30年10月1日起以後出生,且於98年12月31日前首次取得按摩或理療按摩執業許可證。
二、接受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或該局核備地方政府辦理50小時以上按摩職能相關之在職訓練。
三、未領取軍人退休俸、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
四、於補助期間未受按摩業以外之一定雇主僱用並繼續從事按摩工作。
縣府社會處表示,為使本縣按摩業者免舟車勞頓、又可依規定完成50小時按摩職能在職訓練,以符合申請補助資格,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特別委託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於本縣開辦訓練課程。訓練期間自100年8月8日至9月14日止,請目前在本(澎湖)縣從事按摩工作,並符合上述第一、三、四點規定之按摩業者,於100年8月5日前,備妥(一)身分證影本、(二)按摩技術士職業許可證影本、(三)勞保明細表及(四)報名表,向縣府社會處報名(代收),以順利完成訓練取得補助資格。
因視障者受限於其障礙因素,請看到本篇報導之親朋好友,可代為轉達,勿錯失機會。若有相關疑義,可洽詢縣府社會處勞工行政科,電話:9274400轉356、藍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