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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車後座乘客應依規定繫安全帶
2011
07/29
21:57
吳正男
嘉義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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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29 21:57
吳正男 嘉義市 報導

小型車係指自用、營業或租賃小客車及小型客貨兩用車(不包括救護車及幼童專用車)。

依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規定,小型車行駛道路其後座乘客亦應與汽車駕駛人、前座乘客相同,應依規定繫安全帶。

自民國90年9月1日起立法強制規定各車類駕駛人及前座乘客(包含大客車)均應繫安全帶,100年5月11日起總統公布修正規定小型車後座乘客亦應繫安全帶。一般成人部份,規劃6個月宣導期後先實施未依規定之處罰。兒童部份,規劃較長12個月宣導期教育駕駛人或家長正確認知後,再實施未依規定之處罰。

小型車後座乘客如未依規定繫安全帶,其違反規定之處罰額度,同現行汽車駕駛人或前座乘客未繫安全帶之處罰,於一般道路上違反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1,500元;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違反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未來搭乘計程車時,計程車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而乘客仍不繫安全帶時,則處罰該乘客。

依據警政署在2006年及2007年統計,未繫安全帶致死率超過繫安全帶的3.6倍,顯示乘坐汽車繫安全帶明顯較未繫者安全。

市府提醒民眾,隨手繫安全帶,生命有保固!

上傳時間:2011-07-29 21:57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吳正男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