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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標誌標線不得擅自設置或變更,塗繪破壞、毀損行為已觸法
2011
07/26
23:08
吳素珍
台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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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26 23:08
吳素珍 台南市 報導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任何人不得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號誌、標線、號誌或其他類似之標識」,如違法者可處行為人或雇主,且可能涉及《刑法》之毀損公物罪,如因此而影響交通或導致行車安全問題,其塗繪或擅改者均須負相關之法律責任。

最近在南市六甲區斑馬線出現老鼠身形的塗鴉行為,已明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不得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號誌、標線、號誌或其他類似之標識」之規定,依法可處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並可能觸犯《刑法》之毀損公物罪。其他在市區也經常發現道路遭居民私繪紅線、標誌上面張貼廣告貼紙或私設未經許可標誌等情形,均可能同時觸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及「刑法」等多項法規。

交通局再次呼籲民眾千萬不可以身試法,交通標誌與標線之設置有其公權力,透過該設施之規範以保障用路人安全,希望民眾切勿任意變更或破壞,如有意見應循正當管道向交通主管機關反映,以免誤觸法律得不償失。

上傳時間:2011-07-26 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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