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徐○華以駕駛計程車為業,於100年07月17日至高雄市三民區大順二路某家「小吃部」消費,徐某一進該店即要求該店招待一手啤酒,店內林○翔(現場負責人)及曾姓服務生均未予理會,徐某離去不悅的當場撂話「如果沒有道歉,就給我小心一點」,翌(18)日18時許再度獨自1人至該店點酒菜消費,且有藉故找碴意味,店內服務人員向林○翔告知,昨天的那位「奧客」又來了,於是林○翔要求客人先付帳,徐某拜託店女服員幫他付清,雙方起爭執,林○翔即與該店員工等將徐某請出店外,拒絕渠在店內消費,徐某被請出店外後,心有不甘,因此駕駛其所有自小客車多次倒車欲衝撞站立店前的林○翔等人,且波及在路口等停紅燈的自小客車,約10餘分鐘後,徐某復返回現場附近,為林○翔發現,林民因剛剛徐某開車衝撞之危險行為,致該店有一林姓客人及曾姓員工掛彩,基於義憤當場糾住徐某,並出拳抵抗,以阻止徐某逃掉。
本案徐嫌於肇事後非但未報警及在現場照顧傷者送醫,反駕車逃逸,案經警方於上記逮捕時、地,對徐嫌施以呼氣酒精測試,測試值高達0.7毫克,全案依殺人未遂、公共危險及過失傷害等罪嫌移送偵辦。另徐某亦於事後翌日(19)日,檢據對林○翔及林姓、陳姓客人提出傷害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