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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消防局100年防火管理人複訓講習
2011
07/17
20:32
鄭文琳
澎湖縣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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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17 20:32
鄭文琳 澎湖縣 報導

依消防法第13條規定,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執行該場所防火管理工作。而防火管理人除須先經專業講習機構初訓合格取得證照外,每2年至少應接受複訓一次。

本縣消防局考量本縣位處離島地區,各場所防火管理人往返台灣本島複訓不但舟車勞頓且成本花費頗大。基此,消防局訂於8月8日及9日兩天,辦理2梯次防火管理人免費複訓,因名額有限,請有意參加訓練人員儘速報名,以免向隅。報名請洽縣府消防局災害預防課(06)-9268051辦理登記。

上傳時間:2011-07-17 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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