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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南區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正式成立,7月15日頒發聘書
2011
07/15
22:58
天眼日報記者
田進山
台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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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15 22:58
天眼日報記者 田進山 台南市 報導

圖:台南市南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專責處理公所國家賠償事件及協議事項今日正式頒發聘書(記者田進山攝)

 

台南市南區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正式成立,7月15日頒發聘書

依據司法院公佈資料顯示,最近三年地方法院受理國家賠償案件,97年有536件、98年有574件、99年有590件,數據顯示人民對於政府機關請求國家賠償案件有逐年增加趨勢。南區區公所為因應此趨勢,特別於7月1日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及法學專家,正式成立南區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專責處理本所國家賠償事件及協議事項。小組委員有凃禎和律師、許雅芬律師、宋金比律師、前臺南市政府消保官徐銘通先生及前北區區公所調解秘書蔡崇傑先生和公所各課主管組成,可謂陣容堅強。南區區公所劉啟崇區長為表示對國賠事件處理小組委員的尊崇,特別於7月15日安排在神田日本料理餐廳與委員們餐敘,並正式頒發聘書。

區長劉啟崇表示,國家賠償法係依據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所制定,其立法目的在於彰顯政府實施憲政法治與保障人民自由及權利之決心。劉區長認為在台灣民主化之後,人民權利意識日漸抬頭,民主社會也充分發揮制衡及監督政府之力量,期使政府施政不負人民之託付,因此有關人民權益之求償案件只會有增無減。劉區長除要求公所同仁在執行公務時要廉潔自持、公正無私、依法行政外,並期勉新成立的國賠處理小組能做同仁的後盾,使同仁勇於負責積極任事。

南區公所強調,國家賠償法是採「代位責任」制,相關違失公務員的所屬機關,除依法賠償人民所受損害外,對於損害的發生,該公務員如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的機關應依國家賠償法,對該違失公務員行使求償權。所以國家賠償法的精神除了保障人民的自由或權利遭受公務員不法侵害時,可獲得實際的保護與救濟外;亦可督促該公務員執行公務時應依法積極任事,並負起該負的責任。

上傳時間:2011-07-15 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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