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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控制或整治場址污染行為人須受環境教育講習半天
2011
07/13
22:42
天眼日報記者
邱 櫻
台南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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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13 22:42
天眼日報記者 邱 櫻 台南市 報導

環保署為配合去(99)年2月3日修正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下稱土水法),針對公告為整治場址及控制場址之污染行為人納入環境教育講習對象,並須接受4小時講習,以利端正土地所有人、使用人及管理人善盡維護土地管理責任之風氣,於今年6年28日發布「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相關法規及環境教育講習執行要點」,以使污染行為人對於講習方式、程序及內容等,有所瞭解與遵行。

甫去年完成修正土水法,將環境教育講習規定列入法規規定,創違反環保法規者須接受講習之先驅,該法將污染行為人的行為導致土地被公告為污染整治場址、控制場址時,污染行為人須依規定接受4小時的講習,意在教育污染行為人不應隨意置放污染物及排放廢(污)水於土壤及地下水體而造成污染之正確觀念,此外值得一提的是污染行為人為法人時,即為法人之代表人、負責人須接受講習,也就是事業單位之董事長或總經理就須參加講習;若污染行為人未於一定期限內,申請講習延期並經同意,或申請延期次數達2次仍未完成講習時,依土水法第42條第3項規定,除被處以5萬~25萬元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時,得按次處罰至參加為止,所以不要心存僥倖以罰錢了事即可之心態。

張皇珍局長呼籲業者平時即應加強土壤、地下水污染之預防,維護土壤及地下水資源的永續利用,而土地相關使用人、管理人、土地所有權人等應重視污染土地問題,應盡管理土地之責,避免所屬土地或地下水遭受污染,否則除被處分罰鍰,並將花費更多經費進行相關改善工作,還要參加環境教育講習。

上傳時間:2011-07-13 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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