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7月3日晚上23時許,在屏東縣里港鄉茄苳村舊鐵道與武洛路口發生乙部重機車與不明車輛擦撞,機車騎士倒地重傷昏迷,而?案車輛肇事逃逸,因夜色昏暗且現場沒有監視器及目擊者,事故現場僅遺留被害人所騎乘白色重機車殘破車身及碎片等跡證。
因當事人重傷昏迷,人命關天事態重大,經分局長林獻力指示調閱監視器積極偵辦,大平所所長陳豐盛及所屬員警依據現場情況一一分析研判,並調閱里港相關路口監錄系統過濾來往人車,均無法尋獲涉案車輛,致案情陷於膠著。案經陳所長鍥而不捨再至現場尋找跡證,發現案發現場地面無留下剎車痕跡,經研判,應是大型載重車輛無法剎車直接撞擊後逃逸。
經研判轄區有大型車夜間出入者,極可能係砂石車肇事,即再訪查屏北地區20幾家砂石廠,分析砂石廠出料紀錄後得知平日有4家砂石廠有夜間出料,案發之7月3日夜間有2家砂石廠有出料紀錄,即再查出料時間、出車紀錄,縮小偵察範圍,掌握將近30部車輛,經逐一比對出車及暨案發時間二地距離後,再以30部砂石車之GPS,分析比對行進路線、砂石車載重、時段、車速停留位置等,並再擴大清查民間裝設監視器紀錄,經比對檢視監視器影相,比對案發經過,發現一部李○元所駕駛之4**-ZX號砂石車,與案發時間吻合,經比對該?案砂石車之GPS行車軌跡均相符。
經承辦員警通知李嫌駕駛4**-ZX號砂石車到案說明,並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鑑識課派員現場採證,在?案砂石車左車門內採獲吳姓被害人所戴安全帽紅色滾邊之紅漆,李嫌為掩飾肇事罪行,已先將肇事砂石車左側板金修復,經大平所所長陳豐盛、巡佐王景宗、警員藍文宗等三人提示監視器攝錄畫面、4**-ZX號砂石車GPS行車軌跡及遺留被害人所戴安全帽紅色滾邊之紅漆等跡證後,李嫌坦承犯行。
經警詢,李嫌坦承駕駛4**-ZX號砂石車由高樹地區砂石廠載運砂石往里港方向行駛,於上揭路段,直接撞擊被害人所駕駛之重機車倒地後逃逸,經承辦員警鍥而不捨積極偵辦、比對跡證,至犯嫌無法抵賴坦承犯行,印證「法網恢恢、疏而不漏」,罪證確鑿,依法移送屏東地檢署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