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政府日前公布實施「臺東縣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裁罰基準」,將山坡地水土保持違規案件行政罰鍰,按照違規類、次別及情節輕重,分為6等級,分級裁罰,罰款金額從新台幣6萬元至30萬元。農業處處長劉榮堂表示,裁罰基準法制化,除可建立執法公平性,提升公信力,並希望藉此收到嚇阻作用,確保水土資源保育,減免災害發生。
劉處長說,有鑑於山坡地違規濫採濫墾事件頻傳,造成山林保育一大漏洞,雖經縣府努力查處,卻因案件輕重程度不同,易發生裁罰額度認定上疑義;由奇,執法個人專業程度及認知上的不同,難免倚重倚輕,分寸拿捏,恐失準頭,因此,確有訂定裁罰基準的必要。
農業處水土保持科表示,依據水土保持法第33條規定,未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或未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等等情形,核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行政單位對違規者之裁罰,應視違規情節輕重,核予適當之罰鍰處分。
然而,當民眾收到裁罰行政處分書時,常因罰鍰額度主觀認知上的歧異,不服裁定,造成縣府執行上的困擾,甚至演變成官民爭訟,浪費民間及行政資源。
有鑑於此,年初,縣府農業處成立「山坡地違規使用查報取締裁罰案件審查小組」,由農業處召集地政、原住民行政、建設、地政、法制及政風等單位,以專案審查方式,核予違規者適當之行政處分。今更進一步,訂定裁罰基準,讓行政罰款更具透明度與說服力。
水保科具體說明,依據裁罰基準的規定,山坡地違規開發利用、超限利用之面積在0.1公頃以下,或違規挖填土石方量在1,000立方公尺以下,在違規分級表屬第1級標準,第1次違規裁罰金額為6萬元,第5次違規則增至最高30萬元罰鍰上限;若違規面積在2公頃以上,或違規挖填土石方量達5,000立方公尺以上,屬最高級即第6級標準,第1次違規裁罰金額為12萬元,第3次違規即達最高30萬元罰鍰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