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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市府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議 邀請專家經驗分享
2011
07/07
20:59
天眼日報記者
吳正男
嘉義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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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07 20:59
天眼日報記者 吳正男 嘉義市 報導

 

嘉市府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議邀請專家經驗分享

嘉義市政府100年度性騷擾防治委員會昨日下午召開第一次委員會議,除市府各單位進行100年上半年度工報告外,亦邀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性別工作平等委員會委員焦興鎧,進行「我國防治性騷擾法制之建構」專題報告,焦委員簡明扼要說明「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性騷擾防治法」之立法要旨,並分享其處理相關案件之心得感想,他認為「性騷擾防治法」區隔了工作場所及校園性騷擾事件,並進一步規範了公共場所、一般場所、部隊及專業服務性騷擾防法,確有發揮效益。

焦興鎧委員表示,近年性別意識抬頭,在婦女團體努力推動下,各類防治性騷擾之立法紛紛制定,除適用於工作場所的「性別工作平等法」、校園的「性別平等教育法」,2006年2月5日正式施行的「性騷擾防治法」,更將防治保障範圍擴大,適用公務員、機關、部隊、機構等,且保障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及人格尊嚴;法條責成雇主要負起性騷擾事件防治法律義務,如建構申訴管道及妥善處理申訴事件等,並明定內政部、台北與高雄兩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應設置性騷擾防法委員會,焦委員指出,台灣為全世界在性騷擾防治方面投注心力與資源最多的國家,立法之嚴謹,保障之周延,領先全球。焦委員進一步表示,以往軍隊的封閉及醫病關係不對等的情況,最容易發生性騷擾事件,自立法規範部隊及專業服務機構責任後,對性騷擾防治確有助益。

市府社會處表示,嘉義市政府成立性騷擾防治委員會,敦聘第1屆委員17人,由副市長李錫津擔任主任委員,其中女性委員9人,任期2年,主要受理性騷擾被害人再申訴案件。今年上半年市府受理性騷擾再申訴事件2件,經委員調查結果,1件成立,1件不成立,開立處分書1張、罰鍰1萬5千元。

依「性騷擾防治法」規定,被害人在性騷擾事件發生後1年內,得向加害人所屬機關提出申訴,如無法得知所屬機關,則可向事件發生地之警察機關請求調查,機關受理申訴7日內應展開調查,並在2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調查結果應書面通知被害人及縣市政府主管機關,被害人如不服調查結果,可在通知到達次日起30日內,向縣市主管機關提起再申訴,性騷擾防治委員會主任委員應於7日內,指派委員3至5人組成小組進行調查。

上傳時間:2011-07-07 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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