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 入

加入最愛
立法院已三讀通過「禁用捕獸鋏」,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切勿使用捕獸鋏,以免受罰。
2011
07/05
21:35
天眼日報記者
邱 櫻
台南市
報導
分享
瀏覽 (334) | | | |
2011-07-05 21:35
天眼日報記者 邱 櫻 台南市 報導

習慣使用捕獸鋏捕鼠的民眾要注意了,立法院已於6月13日三讀通過「禁用捕獸鋏」,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台南市動物防疫保護處將寄發宣導海報、手冊、貼紙等宣導品給各五金批發、零售業者,請求協助宣導。

防疫保護處表示,未來製造、販賣、陳列及使用捕獸鋏者,將被處罰,動物防疫保護處將加強稽查,請民眾切記勿觸犯法。

「動物保護法」修法前即禁止使用捕獸夾,如欲使用,必須跟農委會提出申請,但民眾到一般五金行,仍可輕意買到捕獸夾對付居家四週的老鼠,這些隱藏於戶外的捕獸夾,常造成野生動物及流浪貓狗被夾傷而致嚴重傷殘,危及兒童及民眾居家安全;同時,愛護動物人士也發現在山林、公園、綠地,甚至在社區巷道、菜市場亦有捕獸鋏的蹤跡,對行路安全造成嚴重威脅。

動物保護團體長期疾呼農委會盡速修法禁止使用捕獸夾,從嚴管理捕獸夾已是刻不容緩的重要政策,今年6月13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增訂「動物保護法」第14條之2,「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及第30條第1項第9款為配套罰則,「對違反法令者可處新台幣15,000元以上75,000元以下罰鍰」,意即未來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均應先取得許可,違者將處以罰鍰。

動物防疫保護處再次呼籲民眾切勿再施放捕獸鋏來捕捉動物,同時也請一般五金商號,不可販售捕獸鋏,因為此行為已經違反動物保護法,並杜絕捕獸鋏在市面上流通,積極協助輔導洽購民眾,俾利落實禁用獸鋏,維護你我行路安全。民眾如發現捕獸鋏虐傷動物,亦請向動物防疫保護處舉發,檢舉電話:2130958。

上傳時間:2011-07-05 21:35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邱 櫻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