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市左營分局偵查隊破獲違反商標法案
本案係「TUNGFAN」商標所有權人發現其商標遭人盜用,遂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並由杜妍慧檢察官指揮左營分局偵辦。
左營分局經前往查訪確認匯○企業社、海○商行、全○百貨軍用品店、瑞○五金百貨等4家有販售「TUNGFAN」商標之鞋類產品無誤,遂向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申請搜索票,當場在4家店內總共查扣424雙(總市價值約33萬元)印有「TUNGFAN」商標之鞋類產品;經通知上開商行負責人張○○等3人到案說明,張某等人表示店內所查扣印有「TUNGFAN」商標之鞋類產品,係向「家○公司」羅○○及「東○企業」蘇○○所購買。案經循嫌追查另行通知其他16家商行到案說明,負責人黃○○等3人坦承販售印有「TUNGFAN」商標之鞋類產品,而來源係向「家○公司羅○○」所購得,李○○等13人坦承所販售印有「TUNGFAN」商標之鞋類產品,其來源係向「東○商行」所購買,惟渠等19人均辯稱不知道所販售鞋類未經商標權人同意。
案經該分局通知「東○商行」負責人蘇○○、「家○公司」負責人羅○○到案說明,蘇嫌坦承自93年起即向家○公司購買鞋類產品再銷售給其他店家,惟辯稱不知「TUNGFAN」商標有註冊;羅○○到案說明坦承上述產品行銷網絡,惟辯稱:告訴人許某92年起委託其公司製造鞋類產品,而該商標亦係其替告訴人許某所創作,其自92年起就將印有「TUNGFAN」商標之鞋類產品對外販售,告訴人知道並無表示任何異議,渠便以為告訴人同意其作法,且其有資金壓力,需將庫存貨售出,以換取現金購買原料。
本案核對羅嫌提供之家○公司出貨單據,粗估其每月製造約900雙印有「TUNGFAN」商標之鞋類產品對外販售,羅嫌坦承自92年起即對外販售至遭警方查獲為止,8年間約出貨8萬6千雙,侵權金額市值約5千7百萬元。警方呼籲各公司行號,依商標法第82條規定,未得商標權人同意,販賣、陳列、輸入或輸出使用相同註冊商標之商品者,將罰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另恐將面對遭求償鉅額民事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