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福夥同外甥方○傑經營地下錢莊,以朋友介紹方式招攬急需用款或輕率無知的特定人給予貸款,分別貸以新臺幣5仟元至40萬元不等之金額,而以每借新臺幣1萬元先扣利息1仟元約定清償期限10天等計息方式及令借款人簽立所借貸金額二倍之商業本票及影印身分證等物作為質押,牟取不法暴利,當被害人無力償還,即以言語恐嚇、辱罵手段,逼迫被害人及家屬湊錢還債,被害人及家屬因懼於渠淫威及報復,均痛苦不堪。
案經刑警大隊偵六隊17分隊深入調查,發現黃、方舅甥二人,迄到案為止不法獲利達508萬元以上,被害人數多達數十人,並有被害人因不堪逼債,而遠走他鄉,轉向其家屬恐嚇逼討,使家屬情緒崩潰及生活起居大受影響;警方一舉查獲該地下錢莊,依重利、恐嚇取財等罪嫌移送高雄地檢署偵辦。
警方呼籲,國人若因經濟上需求,應循合法金融體系借貸,切莫因主客觀上借貸條件之限制,一時貪求簡便,亂了思緒、慌了腳歩,致「金錢吸血鬼」有機可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