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斗六市長簡明欽,於98年9月間於斗六市江厝里玄安宮進香團返回嘉義用餐時捐助餐費,涉及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一審民事判決簡明欽市長當選無效,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民事100年6月14日99選上字第7號判決上訴駁回判決確定,縣府爰依地方制度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自100年6月14日判決確定之日予以解除職務。
民政處表示,依地方制度法第82條第1項規定:鄉(鎮、市)長去職者,由縣政府派員代理。為免影響市政推展自本(100)年6月14日起暫由該所任秘書林通鋒代行市長職務。另依同法第82條第3項規定:鄉(鎮、市)長去職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