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縣長強烈要求南亞海豐總廠的其他4廠,以比照異壬醇廠停工模式,進行工安總體檢
蘇縣長剛結束在大陸行銷雲林農特產品的行程後,昨日中午回到國內後,即馬不停蹄前往六輕勘查南亞異壬醇廠(INA)停工情形,並依據專家學者的專業建議,要求海豐總廠區內最後停工的乙二醇三廠(EG4),遲至6月20日前須完成停工,且4個廠均不得逾停工期限,否則將執行斷電、斷水,依法註銷工廠登記等許可,對此,南亞允諾會遵照縣府的指示辦理,在規定期限內完全停工。
縣長蘇治芬昨日下午率副縣長林源泉、秘書長許慶豐、建設勞工、消防、環保等單位主管及工安專家前往六輕海豐總廠現勘停工狀況,也確認南亞異壬醇廠(INA)確實已完全停工,更要求南亞董事長吳欽仁簽具海豐廠停工備忘錄,務求其他4廠,以比照異壬醇廠的停工模式,在規定期限內完全停工,進行工安總體檢。
蘇縣長強調,縣府要求南亞海豐廠須於規定期限停工,完全以環保、工安及保障沿海鄉親的生命財產為考量之依據,絕無以企業生產成本或獲利來裁決停工的日期,希望此次停工處分,六輕能當成警惕與教訓,努力作好零工安事故,挽回王創辦人生前所建立的優良企業形象。
縣府要求南亞公司所簽訂海豐總廠停工備忘錄如下:
一、異壬醇(INA)廠已於6/5完成停工。
二、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為確保工業安全及避免環境污染,丁二醇(1,4BG)廠於7日內(6/12)完成停工;丙二酚(BPA)廠、乙二醇二廠(EG3)於10日內(6/15)完成停工;乙二醇三廠(EG4)於15日內(6/20)完成停工。
三、為考量油料貯存及氮封等安全因素需要,乙二醇二廠(EG3)及乙二醇三廠(EG4)供應氮氣之空氣分離單元可排除於停工範圍外。
四、各廠停車時應確保災害防止及做好污染防制,不得有工安意外事件及環境污染情事發生。
五、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未於期限內停工,除依行政執行法處以最高怠金30萬元外,並依行政執行法第28、32條規定以直接強制方法,執行斷電、斷水,並依法令註銷工廠登記等許可。
蘇縣長指出,縣府祭出南亞海豐總廠自6月1日之停工處分,除奉經濟部施顏祥部長「沒有工安,就沒有石化」依法從嚴指示辦理,並依法執行經濟部5月19日函釋令規定,對此,縣府非常感謝經濟部施部長及工業局的長官,如此重視石化工安問題,賦予各地方政府對工安事件防制之裁量權,以杜絕石化業層出不窮的工安事故。
對於外傳台塑總裁王文淵與縣長蘇治芬在大陸有所謂的境外協議一事,蘇縣長憤怒的表示,該項不實造謠,對她人格是極大侮辱及污衊,並當場向南亞代表求證王總裁最近是否在國外,吳董事長證實王總裁該段期間都待在國內,絕無境外協議情事。
另依據南亞公司所提供海豐總廠100年度歲修統計顯示,BPA廠及1,4BG廠分別於今年1月及4月完成歲修,EG3及EG4則分別安排在9月及10月歲修,對於外界傳言縣府對海豐廠勒令停工處分,係為配合南亞年度歲修的說法,則謠言自然不攻而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