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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警察局防制飆車將沒入車輛並籲請出租及改裝車輛業者勿成飆車族幫兇
2011
05/27
21:29
林永明
高雄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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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27 21:29
林永明 高雄市 報導

高雄市飆車族公然聚眾、霸占道路、強迫公眾改道者,除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規定,將處駕駛人新臺幣3萬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並將吊扣汽車牌照3個月外,該局為遏止飆車歪風,已逐一針對本(100)年迄今(5月23日)舉發、移(函)送之飆車分子,由各分局加強約制告誡,另以函文通知車主,如該汽車再次參與飆車,依同條例第43條沒入該汽車,並嚴令各執行單位落實辦理。

飆車族所騎乘車輛之頭燈、車尾燈、排氣管、消音器設備多有變更改造之情事,其行進於道路上時有闖紅燈、超速…等交通違規及集體盤據道路違規競速,嚴重妨礙社會安寧及交通安全。本局籲請本市出租或改裝汽、機車之業者,拒絕提供飆車族出租或改裝車輛服務,出租車輛前應嚴格審查、登記駕照資料,如業者出租車輛予無駕照之青少年或協助改裝車輛,則視同幫助犯,該車在外如發生意外事故,應擔負連帶責任。業者有義務告知及拒絕車主改裝車輛,以防制飆車族危害社會安全。民眾亦可主動提供改裝車輛照片資料(照片應明顯顯示時間、車牌、改裝車體之部份)送交所轄分局,由該分局據以舉發。

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次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規定:「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2,400元以上9,6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汽車所有人在一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並吊扣牌照三個月;三年內經吊扣牌照二次,再違反前項規定者,吊銷牌照。」

高市警局蔡局長重申強調取締之決心,同時呼籲家長要多關懷約制青少年假期期間生活作息,勿改裝車輛參與飆車觸法或造成傷亡後悔莫及,如該汽車再次參與飆車,經本局查獲將依法沒入該汽車,籲請車主珍惜愛車並約制使用該車輛之駕駛人確實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令。對於飆車族佔道滋事行徑,警方決不寬貸,將嚴加取締到案,且期望家長、學校、社教團體與政府相關單位緊密配合,共同約束防制危險駕車偏差行為,以竟全功。

上傳時間:2011-05-27 21:29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林永明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