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東縣政府做到了焚化廠:不要燒、不要地方買單及不要債留子孫的三項要求
垃圾焚化廠糾纏台東人長達10年,後續發展也引起鄉親的關切,台東縣長黃健庭今日再度召開台東焚化廠後續處理縣府立場及目前爭取中央支援記者會,黃健庭縣長表示,縣府設定買廠後不營運「備而不用」、全縣垃圾轉運外縣焚化的方案原則支持,縣府也做到議會所提不燒、不可地方買單及不要債留子孫的要求,也懇請議會支持先由縣府舉債支應買廠經費,並再由中央逐年補助進行攤還。
黃縣長今天下午1時30分偕同副縣長張基義、秘書長陳金虎、財政處長李素琴、主計處長魏大木、環保局長黃明恩等人召開記者會,黃縣長並向現場媒體宣佈,經他一個月來不斷前往環保署、經建會及行政院爭取及折衝後,縣府提出的「備而不用」、全縣垃圾轉運外縣焚化的方案,目前已獲得中央環保署原則性同意,並於日前函覆縣府指示,依縣府的方案,台東焚化廠維持功能正常狀態,每日可提供300公噸之處理餘裕量,作為東部地區緊急垃圾調度處理或天然災害廢棄物(如風災漂流木等)之備用處理設備,以降低垃圾跨區處理之成本。
因此,環保署特別建請行政院同意在台東縣府確保焚化廠維持功能正常狀態營運管理之條件下,該署將依「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推動方案」,以攤還建設費方式,依原核定補助款21億729萬元的額度,平均分20年分年補助台東縣政府。縣府未來如無法完成該廠運轉功能正常作為前述區域性緊急垃圾調度處理或天然廢棄物備用處理施設工作,則暫停前述分年攤提補助。
縣長指出,縣府在4月30日向法院提起撤銷仲裁之訴截止日,決定不提撤仲理由如下:仲裁結果係對本縣有利、撤仲縱使成功,其結果為回歸原合約,對縣府財政負擔重、若撤仲不成功,除維持原判斷,也更增相關費用及利息支出之負擔(1年約9千8百萬元)、提出撤仲需有等額(即19.6億元)保證金、訴訟費、委任律師費等,縣府無此庫款可調撥,而且以各種營運方案之20年政府負責經費估算,以買廠後做備用廠(已獲中央原則同意)的總費用30點9億元(中央依核定補助21點7億、地方9點2億元)最為精簡合算,但若不支付補償費,將造成縣庫被查封、縣產被拍賣,並增加1年9千8百萬元之利息負擔(如雲林縣之狀況)。
黃縣長說,台東縣處理焚化廠的作法及結果,可以說是大獲全勝,縣府一直在尋求最有利台東的方案,而且縣府也做到了議會希望不要燒、不要地方買單及不要債留子孫的三項要求,我們不花錢就可以讓台東做到純環保的局面,有什麼不好呢?
黃縣長最後提出,台東縣不可能陷入與雲林縣一樣的窘困狀況,面對焚化廠多年的糾纏,需要縣府及地方一起共同努力來解決,縣府團隊5年來2次的仲裁表現非常辛苦的,針對仲裁判斷,縣府經多方研議,設定買廠後不營運,本縣垃圾轉運外縣焚化最佳方案,希望議會及地方能夠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