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戶籍法第6條規定,在國內出生12歲以下之國民,應為出生登記。無依兒童尚未辦理戶籍登記者,亦同;同法第48條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為之。但出生登記至遲應於60日內為之。無正當理由,未於法定期間申請戶籍登記者,依同法第79條處以新臺幣300元以上900元以下罰鍰;經催告而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得代立名字逕為出生登記,其姓氏以抽籤決定依父姓或母姓,並處新臺幣900元罰鍰。
澎湖縣政府民政處提醒鄉親,為正確戶籍資料,保障個人權益,請於新生兒出生60日內申辦出生登記,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