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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如經濟困難無力一次繳清違規罰鍰 可到案辦理分期繳款
2011
05/22
22:59
陳玉芳
高雄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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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22 22:59
陳玉芳 高雄市 報導

高雄市交通局表示,如民眾因為經濟有困難致交通違規罰鍰無法一次繳納者,可以到案申請辦理交通違規罰鍰分期繳納罰鍰手續。

高雄市的交通違規行為人,如初次欲申請辦理分期繳納交通違規罰鍰手續,需至高市楠梓區德民路71號3樓(交通事件裁決中心)辦理。交通局設有專責窗口受理民眾分期繳納手續及諮詢服務。辦理時違規人需帶身分證正本,如自身無睱親自辦理,得委託他人代辦,惟違規人需填寫委託書及雙方證件、印章到案代為辦理。

辦理分期的每期金額,必需視欲繳納之違規罰鍰金額而定,以1個月為1期,最多不得超過18期,每期之分期金額除最後1期外,不得低於500元。如到案申請辦理分期繳款經核准後,應即繳納第1期之分期罰鍰金額。而違規人如有違反酒醉駕車違規者,如果係初次酒駕違規且未肇事者,得於分期並繳納第1期金額後領回車輛。惟如非初次酒駕或酒駕肇事者,如辦理分期繳款,仍須俟該酒駕違規罰鍰全部繳清後,始得憑據領車,不得因到案辦理分期手續核准,即領回被保管車輛。另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得於申請分期繳納交通違規罰鍰手續,並繳納第一期罰鍰金額後,於公路監理機關先註記其申請車輛檢驗或駕駛執照考驗登記。

受處罰人如於分期繳納罰鍰期間因故無法按期繳納者,得於當期屆滿前,向處罰機關申請延期繳納;申請延期繳納以一次為限並不得超過一個月。如未申請延期致1期違約未按時繳納,視同全部到期,尚未繳納之罰鍰,移送行政強制執行。

交通局提醒您,雖然民眾如確有經濟困難時,可以到案辦理交通違規罰鍰分期,然而確實遵守交通規則,以不罰錢保平安,方是顧荷包之上上之策。

上傳時間:2011-05-22 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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