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東縣黃縣長議會提台東垃圾焚化廠專案報告
台東縣垃圾焚化廠糾纏台東人長達10年,後續發展也引起鄉親的關切,台東縣長黃健庭今(13)日特別向縣議會提出垃圾焚化廠專案報告,黃縣長表示,經縣府多方研議,設定買廠後不營運,全縣垃圾轉運外縣焚化為最佳方案,懇請議會支持先由縣府舉債支應買廠經費,並爭取中央逐年補助進行攤還。
台東縣議會第17屆第3次定期大會,今(13)日進行縣長施政報告,黃縣長並應邀做台東垃圾焚化廠專案報告,黃縣長表示,偕同秘書長陳金虎、環保局長黃明恩召開記者會,黃縣長首先說明台東焚化廠建廠背景及相關歷程,台東縣政府配合行政院政策,於89年依當時垃圾相關統計數據,簽訂運用民間資金興建焚化廠、年保證93,000噸垃圾量營運20年之BOO合約。本計畫並經本縣議會第13屆第12次臨時會審議通過。該廠於93年間試運轉通過,廠商陳報完工、準備營運。嗣經現場查核,發現有不符合約營運條件的問題,縣府未同意完工營運;達和公司不服於94年底提出第一次仲裁,嗣於96年初判斷在案,95年以迄,達和公司進行改善作業,惟未能完成改善據以營運;遂於98年6月達和公司正式具文表達終止合約,並於同年7月提出本第二次仲裁。
台東縣垃圾焚化廠因履約爭議,歷經近二年之仲裁,在今年3月31日做成判斷:
1.仲裁庭以情勢變更之理由與達和公司簽訂之合約終止。
2.台東縣政府補償廠商19.6億元,該廠產權轉移縣政府(即買廠)。
3.台東縣政府須於5月31日前給付廠商15億元,餘4.6億餘元應於9月30日前給付,逾期以5%加計利息。
4.9月30日前,完成現狀移交。
以台東縣的財政狀況,若要獨立舉債支應19.6億補償金,將造成縣府負債逼近法定舉債上限,引發財務危機。面對財務、時間和民意的沈重壓力,他曾於4月份多次北上向行政院、環保署請求支持:
1.經費的補助,至少應比照原補助標準(20年21億餘元)。
2.5月底前先行撥補15億元,以解燃眉之急。
3.向中央表達地方不希望本廠營運的心意,並請求解套的方案。
環保署僅同意依原承諾之標準補助,但須以本廠營運為前提,也就是比照雲林廠97年仲裁終止合約後之處理原則。
縣長指出,4月30日是向法院提起撤銷仲裁之訴的截止日。縣府內部經過審慎評估,決定不提撤仲理由如下:
撤仲縱使成功,其結果為回歸合約,對縣府財政負擔重。
仲裁終止合約的理由為「情勢變更」;給付廠商19.6億元,係『補償費』而非『賠償費』(較20年建設攤提費減省22.5億元、較廠商提出仲裁要求的數額少9.8億元、較廠商提證之支出憑證數少4.6億元、較合約建廠總價少2.3億元,亦較其他縣市相同規模焚化廠(嘉義市)之建廠成本為低),故該判斷之數額對本縣應為有利。
3.提出撤仲需有等額(即19.6億元)保證金、訴訟費、委任律師費等,縣府無此庫款可調撥;撤仲若不成功,除維持原判斷,更增相關費用及利息支出之負擔。
黃縣長最後提出,面對焚化廠之仲裁判斷,縣府經多方研議,設定買廠後不營運,台東縣垃圾轉運外縣焚化最佳方案。但買廠經費須先由本縣舉債支應並爭取中央逐年補助攤還,因此,還請議會能夠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