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道路施工未將原有標誌、標線復原,將依法督促或告發
屏東縣道路交通安全聯席會報時指出,為防止道路施工後,施工單位未將原有標誌、標線復原或重新設置,進而影響用路人行車安全,將由有關單位依相關法令予以督促或告發,以維護道路安全。
屏東縣政府工務處表示,有關施工單位違反公路管理相關法令,應由道路管理機關即各鄉鎮公所,檢附相關文件資料,送請公路總局第三養護工程處或屏東縣政府工務處等路權機關,依據公路法,擅自挖掘、破壞公路用地,或損壞其設施者處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鍰;並應回復原狀、償還修復費用或賠償。
另依,屏東縣道路管理自治條例規定,道路挖掘如損壞路燈、號誌、消防栓。制水閥等公共設施以及其他管線者,應即通知相關單位會同處理,並即予以修復;如損壞標線、標誌等交通安全設施者,申請人應予以修復。違反規定可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屏東縣副縣長鍾佳濱指出,為貫徹縣政府維護道路安全之決心,有關道路挖掘工程未依規定復原或重新設置標誌、標線,除請發包單位就該管工程合約要求承包廠商負責改善外,並請路權機關確依相關法令督促查驗確實開罰,以維用路人行車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