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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府提醒縣內養殖漁民請於5月底前完成放養量申報
2011
04/29
21:00
陳文章
雲林縣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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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29 21:00
陳文章 雲林縣 報導

農委會漁業署為保障養殖業者權益及管理上之需要,推動養殖放養量申報制度,縣長蘇治芬特別呼籲養殖漁民,請於5月底前向養殖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報當年度放養情形。

台灣六月至九月間正值颱風季節,災害難免對養殖業者生計造成衝擊。然而,水產養殖物種及數量認定因受水體遮蔽導致後續認定困難。為此,農委會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訂定「養殖漁業放養量申報及審查要點」,由養殖漁民檢具養殖漁業登記證、漁業權證明及水權狀等水利機關核發之水源使用證明文件於每年5月底前,向養殖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完成申報並隨時進行養殖現況異動。如未申報者依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5條規定將不予救助。

農業處表示未能如期申報,以致颱風重創養殖漁業時,部分未申報者得不到應有之救助,致影響權益甚鉅。在此再度呼籲縣內養殖業者,主動於5月底前赴養殖所在地(鎮、市、區)公所完成申報並隨時進行養殖現況異動。

農業處指出申報的資料除了保障天然災害救助的權益外,更為後續政府推動及擬定養殖漁業政策重要之參考依據,讓雲林縣養殖漁業施政更為健全,及落實縣府照顧每一位養殖漁友的政策。

上傳時間:2011-04-29 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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