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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為打擊非法棄置業者 進行非法棄置場址廢棄物挖掘採樣
2011
04/17
17:50
買木森
花蓮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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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17 17:50
買木森 花蓮縣 報導

 

花蓮縣政府為打擊非法棄置業者進行非法棄置場址廢棄物挖掘採樣

花蓮縣政府接獲民眾檢舉花蓮縣新城鄉廣山段422、234等地號土地疑似遭非法掩埋事業廢棄物及醫療廢棄物等,為釐清事實並打擊非法棄置廢棄物業者,由傅縣長崐萁親自率領縣警察局、地政處、花蓮縣新城鄉公所及縣環保局於昨日上午10時至現場進行廢棄物挖掘採樣,於採樣現場時,發現新城鄉廣山段234地號有遭掩埋事業廢棄物石材污泥、下腳料及廢塑膠等廢棄物,新城鄉廣山段422地號則於採樣點發現遭掩埋石材污泥、下腳料及不明之污泥。

花蓮縣環保局表示該案地原為健林企業社於民國88年以永健工程行名義向花蓮縣環保局申請新城鄉北埔段97之128、97-124、97-127、97-10、97-34地號(變更後為廣山段422、333、446、468、542等地號)等5筆土地作為污泥貯存堆置場,惟花蓮縣環保局於89年稽查時發現該公司堆置之事業廢棄物與原申請設置之貯存設施(以石材污泥作為不透水層)之申請不符,已依法撤銷其許可申請案。新城鄉廣山段234地號之土地則為未經申請之林業用地。本案已涉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規定刑事責任部分,花蓮縣政府將依法移請檢調單位偵辦,嚴懲不法行為。涉及違反上述規定,可處ㄧ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花蓮縣政府同時表示,為維護花蓮縣好山好水好環境,該局將針對非法棄置廢棄物業者,加強查緝並依法嚴辦,同時希望民眾如有發現非法棄置廢棄物情事可立即通知花蓮縣環保局以防範非法情事,一起來維護本縣好山好水好環境。

上傳時間:2011-04-17 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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