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日前接獲交通部來函,有民眾檢舉店家販售不合格且未經審驗之違規電動輔助自行車,行政院消保會消保官梁明圳與市府消保官傅然煇會同經濟發展局、警察局交通大隊與財團法人自行車暨健康科技工業研究發展中心前往店家進行稽查,負責人坦承所販售商品確實未經審驗合格,允諾於三月底結束營業。
位於臺南市北區電動車業者對於市府聯合稽查感到驚訝,但隨即承認店面所販售電動自行車確實未經審驗合格,並表示考量「成本」因素,才未依相關規定進行相關檢驗程序與合格認證,由於電動自行車安全攸關消費者權益,負責人向消保官允諾於三月底結束營業。
財團法人自行車暨健康科技工業研究發展中心陳玉燕專員表示,依照交通部所訂定「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規定,電動自行車應經檢測或審驗機構依交通部所定安全檢測基準檢測,出具安全檢測報告,並向審驗機構申請辦理型式安全審驗合格且取得電動自行車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並粘貼審驗合格標章後,始得行駛道路。
交通大隊指出,電動自行車未審驗合格並黏貼審驗合格標章,違反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69條之1規定,視為「無路權」,不得行駛於道路,未來將加強攔檢稽查違規行駛道路車輛,若遇未符合規定之車輛,依法逕行舉發。
消保官傅然煇將於三月底後將再會同主管機關交通局及相關單位不定時前往業者營業處所稽查,確認是否結束營業,並呼籲消費者選購貼有審驗合格標章之電動自行車,否則道路主管機關可依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32條之1規定,處行為人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緩,並禁止行駛或使用,消費者務必保護自己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