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勞工不是每週七天、每天24小時的不斷勞力工作,且外勞必須先合法聘僱再合法使用,若指派「從事許可以外工作」,將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並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或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屏東縣政府勞工處表示,近日常接獲檢舉及申訴非法使用外籍勞工案件,主要以家庭類外籍勞工「從事許可以外工作」居多,雖然雇主已申請聘僱外勞核准許可,也不能將自己的外籍勞工帶至親友家中照顧其他被看護人、阿公、阿嬤、小孩,只能照顧原申請核准照顧之被看護人,當然也不能指派外勞到親友家打掃房子或環境。
目前有發現雇主要求外勞到小吃部、餐廳及早餐店等營業場所幫忙工作的,也有到農園及田地協助工作的現象。然而外勞入境後從事上述不當工作外,同時還要照顧失能的被看護者,演變成一天工作逾10小時。以上種種非從事照顧原申請核准之被看護人的相關工作內容,即使您認為只是偶爾幫忙而已,或是外籍勞工朋友們自願做的,都將違反法令規定;一旦不小心遭檢查人員發現或民眾舉發,行政單位將依法裁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