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金獅湖風景區經常有流動式卡拉OK佔地營業,影響民眾安寧及妨害民眾權益,民眾均請求警方依社會秩序維護第72條規定之噪音前往處理,然據「司法院刑事廳81年03月27日(81)廳刑一字第329號函復台灣高雄法院函釋:「本法取締要件首要須有人出面指證…」,目前民眾均以檢舉方式陳情,無人願出面舉證,故警察執行上有其難處,僅能前往施以柔性勸導。惟經三民第二分局於3月31日晚上主動連繫相關權責單位觀光局、交通局、環保局研商,立即前往風景區內執行聯合取締。
案經查在該處經營流動式卡拉OK已涉及「高雄市政府公園自治條例」、[噪音管制法]與「高雄市禁止從事妨礙安寧行為及其區域範圍與時段」公告規定,可開單告發,另對其佔用停車格部分,亦可依「高雄市公共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高雄市妨害交通車輛處理自治條例」規定逕行移置車輛至其它適當處所保管,或依情節可能涉及竊占與違反著作權罪。
另經達成共識,如接獲民眾報案,將立即組成聯合稽查小組,執行相關公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