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東市焚化廠仲裁案結果出爐縣府表達將繼續爭取最有利權益
臺東垃圾焚化廠興建及營運工作-垃圾委託焚化處理契約仲裁案判斷出爐,針對此一結果,縣府今(1)日特別召開記者會向縣民說明,縣府秘書長陳金虎代表黃健庭縣長感謝所有團隊同仁秉持專業進行抗辯,縣府會繼續爭取本縣最大權益。
縣府並提出以下聲明:
一、臺東縣垃圾焚化廠興建廠商達和大豐環保股份有限公司於98年6月29日片面主張臺東縣政府違約並提出終止契約,並於98年7月27日向中華民國仲裁協會聲請仲裁,請求臺東縣政府應給付建廠等相關費用新台幣29.6億餘元(2,961,780,455)及仲裁費用由臺東縣政府負擔。
二、仲裁過程中,縣府團隊及律師面對台泥集團旗下之達和大豐環保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委任全國知名之法律事務所巨大壓力下,發揮團隊精神,運用縣府各單位專業對於對方提出之卷證與資料,蒐集、分析及研判並提出積極之抗辯理由,於11次詢問會中激烈攻防,全力以赴保障本縣最大權益。
三、本仲裁案經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審理雙方提出之卷證,對於達和大豐環保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可歸責於臺東縣政府違約並不成立;仲裁庭認為本案契約成立後,有情事變更,其發生不可歸責雙方當事人。
四、所謂「情事變更」仲裁庭判斷理由如下:一縣市、一焚化爐興建政策發自於80年9月,加速推動於85年3月;而垃圾減量相關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發布於91年7月,且環保署同時推動多項源頭管理、垃圾強制分類等措施,力行垃圾減量等方式,因而造成垃圾量驟減,此為契約雙方當事人於契約簽定時不可預料。因此倘若本案雙方若維持原契約繼續履行時,對於達和大豐環保股份有限公司因現況改善工作延遲而增加之利息與融資成本既不公平,且改善完成商轉後,臺東縣政府依照原契約負擔契約保證(每年93,000噸),但與實際焚化處理數量顯不相當之委託處理費用亦不公平。
五、臺東縣垃圾焚化廠仲裁案於100年1月27日辯論終結,且經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七次會後評議判斷主要內容如下:
1.「台東焚垃圾化廠興建及營運工作-垃圾委託焚化處理契約」因情事變更原則終止;
2.臺東縣政府補償達和大豐環保股份有限公司興建等相關費用總計新台幣19億6,664萬4,559元;
3.臺東縣政府應協同達和大豐環保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台東縣垃圾焚化廠資產轉移程序;
六、臺東縣政府對於仲裁判斷書內容初步分析如下:
1.達和大豐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主張本府違約聲請仲裁,經仲裁庭判斷本府違約不成立,係因情事變更不可歸責雙方,且為簽約當時不可預料,仲裁庭故以情事變更理由終止合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