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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車撞倒人肇逃 警比對車痕偵破
2011
03/23
17:18
黃義雄
台中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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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23 17:18
黃義雄 台中市 報導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交通分隊警員謝水西、張永信於本(3)月5日13時許接獲民眾報案,稱南屯區東興路三段附近有交通事故發生,立即趕往現場查看,發現駕駛人因受傷已由消防隊先送醫急救,現場僅有1部重機車倒在路口,員警見狀即在現場迅速測繪現場圖後,將事故車輛移置路邊,以先恢復交通順暢。

處理員警為還原交通事故現場發生之情形,馬上趕到醫院詢問機車駕駛張姓女子,其表示當時騎乘機車在東興路與精誠路口等紅燈時,突被1部灰色自小客車倒車碰撞,因而倒地受傷,且該駕駛見肇事後,隨即駕車逃逸,警方查訪後,發現該路口並無監視器,幸好被害人張姓小姐有將肇事車輛車牌記下,警立即通知疑似涉案車輛駕駛人胡姓女子到案說明,惟胡姓女子一開始矢口否認,表示當日雖有駕車行經案發地點,但未與其他車輛發生碰撞,經警方查看其所駕駛之車輛後方保險桿發現有明顯擦痕,遂通知鑑識小組到場採證比對,終讓胡姓男子伏首認罪,全案依違反公共危險罪移送台中地檢署偵辦,被害人張姓女子獲知警方全力將肇事者找出,除頻頻道謝外,也肯定警方積極偵辦案件的精神。

交通大隊第四分隊分隊長陳惠仁表示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呼籲民眾在發生交通事故後,必須留在現場,確認現場是否有傷者,絕不能心存僥倖,以為沒人看見,就駕車逃逸,這樣反而會衍生更多的問題出來!

上傳時間:2011-03-23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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