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協助高雄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市民減輕醫療費負擔,市府訂定「高雄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市民醫療費用補助辦法」,針對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最近三個月內就醫之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五萬元部分,提供醫療費用補助,最高補助百分之七十。
黃先生是該補助的受益者之一,他因罹患癌症,住院治療期間龐大的自付醫療費用,讓黃太太相當擔心無力負擔,求助於社會局得知有此項福利並申領,相當感激社會局提供之補助,減輕她許多的經濟壓力。
社會局表示,該辦法之補助對象為本市列冊低收入戶及符合下列申請條件:設籍並居住本市滿六個月以上,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新臺幣五萬元部分,未獲其他機關(構)醫療補助或保險給付,且符合下列條件者:(一)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之二.五倍(25,083元),(二)全家人口存款本金、投資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未超過1人時為新台幣250萬元,每增加1人,增加新台幣25萬元,(三)全家人口所有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值合計未超過650萬元之中低收入戶市民。
若符合上述補助對象,可檢附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國稅局出具全戶98年所得暨財產證明文件、全民健康保險卡正反面影本、載明入出院日期之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正本及醫療費用收據正本或繳費通知單等相關資料,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申請,但裝義肢、假牙、指定藥品材料費、膳食費、指定病房費等費用及非因疾病而實行之手術或其他與醫療無直接相關之費用,不列入補助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