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開報章雜誌徵才廣告,仍經常可見「限○性」、「限○○歲以下」等限制求職者字眼,當心受罰!「就業服務法」有關就業歧視禁止規定已實施多年,雇主不得再以不諳法令為由要求免責,若雇主刊登廣告造成求職人無法或不能前往應徵時,最高可罰150萬元;此外社會處也會主動檢視報紙徵才廣告,以保障勞工就業機會均等。
社會處表示依照「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原先僅規定,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性別、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等13項,為就業歧視禁止項目;96年5月23日該法修正後,更增列「年齡」、「出生地」、「性傾向」為禁止項目,以確保國民就業機會均等。
性別歧視可能出現在招聘廣告、僱用條款、甄試、考績、晉升、調職、資遣、退休、申訴等程序,使勞工感受到差別待遇。如果勞工遭受疑似性別歧視不平等待遇,可向社會處提出申訴,社會處受理後由婦女、勞工、身障、原住民、雇主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的委員會進行評議;一旦評議就歧成立,勞工處可對雇主進行罰鍰或其他處分。倘若違反就服法第65條第1項或性別工作平法第7條規定,可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雇主不可不慎。
社會處呼籲,雇主在用人選擇上,應該以工作性質、需求及工作能力為標準,不宜依據個人偏好、刻板印象、傳統角色認知等非客觀標準;除了透過各種管道宣導,也會結合社會大眾共同監督,以建立工作機會均等的友善職場,讓每位勞工皆能經濟自主、尊嚴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