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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鳳山分局執行酒駕勤務
2011
03/11
20:03
林永明
高雄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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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11 20:03
林永明 高雄市 報導

為有效遏制酒駕歪風,警察局及鳳山分局3月份除動員所屬警力規劃14次以上專案勤務,並持續擴大執行威力取締外,另100.3.7配合內政部警政署將於20-23時規劃本月份在酒後易肇事路段中山東路、鳳松路、鳳頂路、保泰路和建國路、博愛路執行第1次全國性擴大取締酒醉駕車的專案勤務,以防杜酒駕肇事的發生,幫助民眾養成「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的良好習慣。

鳳山分局於(100)年2月份計規劃12次取締酒醉駕車勤務,動員分局警力372人,攔檢盤查汽、機車162件,實施酒測76件,口頭宣導與勸導酒後勿開車63件,共取締酒後駕車違規102件102人、並將涉嫌人依刑法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62件62人。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酒駕經酒精濃度檢測達0.25毫克以上,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其拒絕酒測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對於酒測值超過0.55毫克以上者,將依法以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

「交通安全」是用路人唯一回家最近的路。每一件酒駕肇事案件,不但造成自己與家人終身的遺憾,更促成社會成本難以計數的損失,有時亦會帶來無辜第三者的損傷,真是損人不利己,誠懇呼籲大家除珍惜自己的交安外,更要關懷他人的無價生命。

上傳時間:2011-03-11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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