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升整體環境品質、營造生態環境完整性及自然美麗的綠色鄉野、增加民眾戶外休閒空間、發展平地綠境休閒產業,屏東縣政府100年持續推動平地造林計畫,受理期限自即日起至5月13日止,歡迎民眾踴躍向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另縣政3月15日上午9時40分在高樹鄉公所3樓會議室舉辦平地造林說明會,歡迎民眾眾踴躍參加。
屏東縣各鄉鎮公所皆提供「平地造林直接給付及種苗配撥實施要點」及相關申請表格,可協助民眾瞭解申請資格規定及實施方法,原則上申請土地資格為水土保持法第三條第三款所稱山坡地以外之平地範圍,不屬都市計畫區、河川區域或排水設施範圍之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或其他如為經濟部公告之嚴重地層下陷區等,且申請造林之土地必須是空地(無耕作任何作物)才受理。
造林期間為20年,第一年每公頃給付21萬元,第二至第六年每年每公頃13萬元,第七年至第二十年則每年每公頃新台幣11萬元,所植樹種及株數、存活率須符合規定基準,倘未達20年而中途需退出或有任由造林地荒廢等情事,則需返還已領取之造林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