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國人入出國所需護照,申請方式以委託旅行業者代辦者為多,約占總數之六至七成,代辦制度雖可簡政便民,惟申請人無須親自到場,使不法之徒有機可趁,常有冒辦護照情事發生,護照安全漏洞已損及我護照之國際公信力,嚴重影響我國形象。
為協助外交部辦理護照申請親辦案件,減少偽冒申請情事,花蓮縣政府指定花蓮市及玉里鎮2戶政事務所為護照申請親辦案試辦所,即首次申請護照者,申請人(需設籍花蓮縣)可先攜護照申請書至戶所確認人別後,再將申請書送請委任旅行業者、親屬或同事等代理人方式辦理。
護照申請親辦-人別確認
一、實施日期自100年3月1日至6月30日止。
二、戶政事務所試辦首次申請護照「人別確認」作業程序:
(一)由申請人親自臨櫃辦理(急件者請逕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東部辦事處-花蓮市中山路371號6樓辦)。
(二)受理時間:上午8時至12時及下午13時30分至17時30分。
(三)受理機關:設籍本縣縣民首次申請護照者,至花蓮市或玉里鎮任一試辦戶政事務所均可受理申請。
(四)受理對象:在花蓮縣設有戶籍國民首次請領護照者。
(五)查驗文件:
1、護照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本(未滿14歲且未領國民身分證者須繳附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本)。
2、中華民國普通護照申請書。
3、相片一式2張,分別以實貼及浮貼方式黏貼於護照申請書左上角。相片須6個月內拍攝之白色背景、五官清晰、露耳、脫帽、光面半身彩色相片,相片中人像自頭頂至下顎的長度須介於3.2至3.6公分、不得配戴有色及粗框眼鏡、嘴巴合閉不露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