役男因受徵召服兵役而中斷扶養親屬的責任,至家庭不能維持基本生活時,役政單位依兵役法、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臺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等相關法規辦理各項生活扶助。
縣政府民政處表示,這項照顧業務係由各鄉市公所於發給役男家屬徵集令(入營通知書)時,由村里幹事協助同步實施家況調查,凡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家屬人數,每人每月未達內政部所公布當年最低生活費,且家庭財產未逾一定金額者,區分為甲、乙、丙三個等級,報經縣府核定後,分別發給一次安家費及三節生活扶助金,發放標準為:甲級一口1萬5,400元、乙級一口9,300元、丙級一口4,650元;遇有天災、人禍、生育、死亡等事故,依情況發給補助金或急難慰助金;核列甲級家屬依保險身分補助健保費;傷病就醫自付的醫療費,除全民健保不給付者外,憑醫院繳費收據,可向戶籍所在地的鄉市公所申請醫療費補助。
除對在營不能維持生活的役男家屬實施各項生活扶(慰)助外,役男若因作戰、因公死亡(失蹤)或傷殘,遺屬或家屬原經核定扶助有案者,不分等級一律按甲級發給生活扶助金,並依撫卹年限發給;未領受生活扶助的遺屬或傷殘人員,自核定因公死亡(失蹤)或傷殘之日起,在領卹期間無法維持生活者,得隨時依照規定申請扶助,經核定後發給生活扶助金;役男因病、意外死亡或傷殘者,遺屬或家屬的生活扶助金,按原核定等級依撫卹年限發給。
經核定列級者,除享有相關扶慰助金外,役男於入營時可攜列級通知書申請返回戶籍地服役,俾便照顧家庭,以達「政府用心、役男安心、家屬放心」之政策以保障役男家屬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