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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通令爾後各級機關需用土地人申請土地徵收前,應舉行公聽會至少2次
2011
02/20
21:32
吳正男
嘉義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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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2-20 21:32
吳正男 嘉義市 報導

政府為確實要求需用土地人於興辦事業計畫報經許可前,舉行公聽會階段,應踐行宣導及溝通程序,以聽取民眾意見並廣納各界意見,審慎衡酌徵收土地之公益性及必要性,並作成適當之處理,通令各級機關要求爾後需用土地人申請土地徵收前,應舉行公聽會至少2次,給予所有權人有陳述意見機會,並予以適當處置,違者,應予退回需用土地人重行程序辦理。另開發地區達30公頃以上、新訂、擴大及以區段徵收之都市計畫,於送請都委會或區委會同意前,應就公益性及必要性先行向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報告。

上傳時間:2011-02-20 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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