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 入

加入最愛
縣市合併,高雄縣身心障礙停車優惠比照高雄市身心障礙優惠方案
2011
01/07
20:16
何才雄
高雄市
報導
分享
瀏覽 (648) | | | |
2011-01-07 20:16
何才雄 高雄市 報導

配合99年12月25日高雄縣、市合併,原高雄縣身心障礙者停車優惠登記資料,將直接轉入高雄市路邊開單系統,屆時原高雄縣已辦理停車優惠登記之身心障礙者,比照設籍高雄市身心障礙者之停車優惠,可免費停於路邊一般停車格位,高費率停車位第1小時優惠免費停車;停放於路外停車場時,予以當次(含跨日停車)前6小時免費,以後半價收費。(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仍須置放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

交通局表示,設籍高雄市身障人士或其家長、家屬可檢附身障手冊、行車執照、駕駛執照、身障者戶口名簿等正本及影本向高雄市交通局或所屬14處路外停車場及社會局申請停車優惠登記,另原高雄縣停車管理中心於合併初期亦保留受理身障登記,每名身障者以登記1車為限。

設籍屏東縣之身心障礙或其家長、家屬申請停車優惠登記,應經由屏東縣政府向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提出,已完成停車優惠登記之車輛,可享優惠措施包括停放路邊、路外停車場半價收費,惟停放高費率停車格不提供優惠。停放立體停車場須持三證正本於出場前至停車場管理室辦理停車半價優惠。

設籍高雄市、屏東縣未登記或外縣市身障人士,停放路邊停車場,規定駕駛人除懸掛身心障礙專用車牌或已向交通局登記停車優惠者外,應將身心障礙手冊及駕駛執照正本、行車執照影本等置於擋風玻璃前供辨識可享半價收費優惠,停放高費率停車格以高費率計價收費。停放路外立體停車場須持三證正本於出場前至停車場管理室辦理停車半價優惠。

為維護身心障礙人士權益,交通局呼籲符合資格車主儘快申請停車優惠登記;但不得將證件借予他人使用,違反規定者停止其優惠停車3年。

上傳時間:2011-01-07 20:16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何才雄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